南京市诚信小学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9/6/3 9:35:46 浏览次数:1490次 作者:苏之路
南京市诚信小学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流程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
(一)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1、困难幼儿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就读的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50%。上述减免金额不超过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原“幼儿助学券”或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补助后的差额。
2、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免除小学和初中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费;对在学校寄宿的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3、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减免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标准为:公办三星级(含)以上高中每人每学期850元;公办二星级高中每人每学期650元;公办二星级以下和无星级的高中以及民办高中每人每学期500元。
减免困难学生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2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元。对在学校寄宿的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生活补助(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助学金)按市补助标准提高50%,其他类型按照市标准发放。
1、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政策
对困难幼儿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6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
3、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
向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发放高中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2015年春季修改)
4、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
向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困难学生发放职教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流程
1、困难学生类型
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⑶孤儿
⑷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⑸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⑹残疾学生
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⑻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⑼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⑽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⑾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2、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凡符合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幼儿),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低收入纯农户须持南京市各区农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特困职工须持区级或区级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残联发放的学生(幼儿)本人的《残疾证》;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须持相关证明;低保边缘家庭子女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残联出具的《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和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须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交学校(幼儿园)验证。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各学校(幼儿园)对材料齐全并审验合格的学生(幼儿)要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采取先交后免的方式进行收费。对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向其告知所缺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登记。
2、学校申报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工作
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工作。每学期,学校(幼儿园)要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学生信息录入系统,其中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照片、户主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录入完成后,学校(幼儿园)将系统生成的学生资助申请表打印后,由学生或家长签字,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留存,所有纸质材料均要求使用A4格式纸张。同时,学校(幼儿园)要在系统中将受助学生信息报送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审核工作
市和区教育局对学校从系统中上报的学生资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学生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审核予以通过。学校(幼儿园)在市或区教育局审核后,在系统中生成学校汇总表,并打印盖章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留存。
4、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
区教育局要将系统中生成的区综合汇总表打印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各一份。市教育局将通过系统生成的市级综合汇总表向市财政局申请资助经费,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和11月将资助经费拨付给各区和直属学校。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市财政局资助经费拨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负担资助经费一并拨付给学校(幼儿园)。